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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高〔2015〕8号)
创建日期:2018-04-23    作者:    浏览次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高〔20158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稳步推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72

  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外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京教高〔2015 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外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工作,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特点与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计划紧密契合国家和北京建设需求,积极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进北京地区高校同海(境)外名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计划由北京市统筹规划,市属高校与海(境)外高校具体合作实施。

  第二条 交流学生主要通过市属高校招生计划定向投放和市属高校在校生遴选两种方式产生。市属高校从在校本科生中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遴选访学学生的具体办法和选拔标准。选拔过程中,须设立公示环节,公示应在学校校园网主页信息公开栏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条 “招生计划定向投放”部分访学学生主要采用“1+2+1”和“1+3”培养模式,即第1学年和第4学年在市属高校,第23学年在海(境)外学校,或第1学年在市属高校,第234学年在海(境)外学校。“在校生遴选”部分访学学生主要采用“1+1+2”和“2+1+1”培养模式,即第134学年在市属高校,第2学年在海(境)外学校,或第124学年在市属高校,第3学年在海(境)外学校。

  第四条 计划选取的专业(方向)应为国家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方向),专业培养应口径适度。市教委根据各高校学科特点与社会需求,对“计划”中的专业(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计划中市属高校相关部门(教务处)按照与海(境)外高校共同认可的培养计划,明确两校课程、学分、学时对应关系,指导学生确定每学期应修最低学分标准。市属高校与接收方联合,每年双方共同对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交流学生完成海(境)外学习任务后,需提交学习报告和海(境)外高校接收院系的评语。

  第六条 市属高校根据计划专业(方向)、名额以及学习年限,招收或选拔本科生,并按海(境)外高校入学时限派遣到接收高校。海(境)外接收高校负责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等工作。

  市属高校为学籍管理单位,交流学生每学期按照海(境)外高校要求报到注册,接收高校及时将交流学生注册信息送达市属高校,作为市属高校学籍管理依据。如果发生交流学生未按照接收高校要求按时报到注册等情况,双方高校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七条 交流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海(境)外高校。交流学生在海(境)外访学期间须遵守接收高校的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由市属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解决,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八条 交流学生留学(微博)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交流学生不得擅自变更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并回市属高校继续学习,毕业后鼓励在北京工作。

  第九条 交流学生在赴海(境)外访学前,市属高校应组织学生办理在外期间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应积极协商解决。需市属高校承担的费用,按市属高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属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学生教学运行、学生成绩、学籍管理等工作的沟通协调,负责交流学生思想、学习、身心状况的沟通与管理,定期同接收学校沟通协调交流学生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对交流学生出国留学应给予必要的安全、礼仪指导,为交流学生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为交流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出国前应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出国留学保证金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交存,交流学生按期学成回国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交流学生确定2名担保人为自己出国留学作担保,担保人不得为交流学生的配偶且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第十三条 在派出前或派出期间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未达到接收高校学期学习成绩要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接收高校访学,或需要休学半年以上等,交流学生退出留学计划,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并视情况决定交流学生是否回到市属高校继续学习。对于学生退出计划的情况,不再增补新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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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要建立计划校级层面协调领导小组,要由一名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学生工作和招生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院系领导组成。深化同海(境)外高校的合作,从学校层面协调计划的专业建设、教师建设、教学运行、学生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事宜。

  第十五条 参加计划的交流学生须与市属高校签订《外培计划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协议文本由派出市属高校根据具体访学项目情况拟定。协议应明确交流学生毕业证、学位证授予,学分互认与核算,学生违纪、危机事件处理,签证办理、担保、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在交流学生进入海(境)外高校学习之前,在“平等互利、职责明晰”原则基础上与接收高校签订协议书,约定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应与学生本人签定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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