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评估对象包括两部分高校:一是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二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参加审核评估的学校应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二是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即2012年原则上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
设定这些门槛条件的目的一方面是促进高校为保障和提高质量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教学评估不仅评学校,也评政府和学校举办方的职责是否落实。